Terms Of Service
竭尽全力
只为一杯幸福, CUPFUL
第一条 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使用(株)CUPFUL(电子商务经营商,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的CUPFUL购物商城(以下简称“购物商城”)提供的网络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网络商城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对于使用PC通信、无线等的电子商务,在不违反其性质的条件下均适用本条款。”
第二条 定义
1.“商城”指“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而设置的利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商品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还指经营网上商城的经营商。
2.“用户”指访问“商城”,根据本条款接受“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3.“会员”指注册了“商城”的会员,可以持续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4.“非会员”指未注册会员的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三条 条款等的明示、说明及修订
1.“商城”会将本条款的内容、公司名称及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地址(包括消费者投诉处理单位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号、通信销售业申报编号、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等刊登在网上商城的初始页面(正面),方便用户了解。但是条款内容可以通过链接页面让用户查看。
2.“商城”应在用户同意条款之前,通过单独的链接页面或弹出页面等提供条款内容中的取消订购、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方便用户理解和确认。
3.“商城”可以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限制相关法律》、《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上门销售等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4.“商城”在修订条款时应注明适用日期和修订理由,并从适用日期前7天起至适用日期前一天在商城的初始页面刊登现行条款和修订后的条款。但是如果修订的条款内容对用户不利,则应至少提前30天进行公告。在这种情况下,“商城”应当明确对比修订前的内容和修订后的内容,方便用户知晓。
5.“商城”修订条款时,修改条款仅适用于适用日期以后签订的合同,适用日期前签订的合同依然适用修订前的条款。但如果已签约的用户在第三款规定的修订条款公告期限内向“商城”表明了希望适用修订后条款的意愿并得到“商城”的同意时,则适用修订后的条款。
6.关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和本条款的解释遵循《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限制等相关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的《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方针》及相关法令或条例。
第四条 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1.“商城”执行以下业务:
- 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及签订购买合同
- 配送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
- 其他“商城”规定的业务
2.当商品或服务断货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时,“商城”可以变更按照签订的合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明变更后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日期,并立即在刊登当前商品或服务内容的地方予以公告。
3.“商城”因商品等断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变更原计划提供的已与用户签订合同的服务时,应当立即通知有效的通知的地址通知用户变更的理由。
4.发生上一款的情形时,“商城”需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可以证明非“商城” 故意或过失所致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服务中断
1.发生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检修、更换、故障或通信中断等情况时,“商城”可能会暂时停止提供服务。
2.“商城”因第一款的原因暂时停止提供服务,需对用户或第三方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可以证明非“商城” 故意或过失所致的情况除外。
3.因业务项目转型、放弃业务、企业合并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将按照第八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并根据当初“商城”提出的条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但如果“商城”未告知赔偿标准等,“商城”将用与通用的货币价值相应的实物或现金向用户支付里程或积分。
第六条 注册会员
1.用户按照“商城”规定的注册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后,同意本条款并申请注册会员。
2.“商城”允许第一款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中,不符合以下各项的用户注册成为会员:
• 申请注册者根据本条款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以前丧失过会员资格,但根据第七条第三款丧失会员资格超过3年的人经“商城”允许重新注册会员的情况除外。
•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漏记、误记的情况
• 其他认为注册会员会对“商城”的技术造成明显阻碍的情况
3.会员注册合同的成立时间以会员收到“商城”同意的时间为准。
4.会员注册会员时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法告知“商城”变更事项。
第七条 注销会员及丧失资格等
1.会员可以随时向“商城”申请注销会员,“商城”会立即处理会员注销申请。
2.当会员符合以下各项事由时,“商城”可以限制和停止会员资格:
• 申请注册时登记的内容造假时
• 限期内未支付使用“商城”购买商品等货款及其他会员使用“商城”应承担的债务时
•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时
• 利用“商城”从事法律或本条款禁止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3.“商城”限制和停止会员资格后,同一行为重复两次以上或30天内未予以纠正时,“商城”可以剥夺其会员资格。
4.“商城”剥夺用户的会员资格时,会员注册将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会通知会员,在取消会员注册之前至少留出30天的期限,给予其解释的机会。
第八条 会员通知
1.“商城”可以通过事先与会员约定好的指定邮箱发送通知。
2.“商城”向不特定的多数会员发送通知时,可以在“商城”的公告栏上刊登1周以上来代替个别通知。但对会员的个人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将个别通知。
第九条 购买申请
1.“商城”用户可用以下或与之相似的方法在“商城”上申请购买,“商城”在用户申请购买时必须提供以下内容,方便其知悉:
• 商品等的搜索及选择
• 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等的填写
• 条款内容、取消订购权受限的服务、邮费、安装费等费用负担内容的确认
• 同意本条款及确认或拒绝上述第三项的标记(例如:点击鼠标)
• 商品等的购买申请及相关确认或“商城”的确认同意
• 支付方法的选择
2.“商城”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和委托买家的个人信息时,实际申请购买时必须征求买家的同意,注册会员时不得提前征求全部同意。此时,“商城”应向买家说明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获供者、获供者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及保留和使用期限等。但是根据《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等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时,遵循相关规定。
第十条 合同的成立
1.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时,“商城”可以不同意第九条的购买申请。但是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告知,如果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取消合同。
•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漏记、误记时
• 未成年人购买香烟、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及服务时
• 其他认为同意购买申请会对“商城”的技术造成明显阻碍的情况
2.当“商城”的同意以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收信确认通知形式到达用户时,视为合同成立。
3.“商城”同意的意思表示必须包含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可否销售及购买申请的更正和取消等相关信息等。
第十一条 支付方式
“商城”商品或服务的付款方式可以选用以下任何一种。但是对于用户的支付方式,“商城”不得在商品等货款的基础上追加征收任何名义的手续费。
1.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转账
2.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银行卡支付
3.网上无折存款
4.电子货币支付
5.领取时付款
6.使用里程等“商城”发放的积分支付
7.使用与“商城”签约或“商城”认可的商品券支付
8.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的付款等
第十二条 收信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1.“商城”接到用户的购买申请时会向用户发送收信确认通知。
2.如有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况,收到收信确认通知的用户可在收到收信确认通知后立即要求变更和取消购买申请,“商城”在配送前接到用户的要求时,应立即按照其要求进行处理。但如果已经付款,则遵照第十五条的取消订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商品等的供应
1.“商城”未与用户就商品等的供应时间达成特殊约定时,通常来说“商城”会在用户自订购后采取订制、包装等必要的措施,确保在7天内配送商品等。但如果“商城”已经收到商品等的全部或部分货款,则将在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此时,“商城”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让用户了解商品等的供应程序和进展事项。
2.“商城”应明示用户所购买商品的配送方式、不同方式的配送费用承担者及不同方式的配送时间等。超出约定的配送期限时,“商城”应赔偿用户由此遭受的损失。但可以证明非“商城”故意或过失所致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退款
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因断货等原因无法交货或提供时,“商城”应立即通知用户相关事由,如果事先已收到商品等的货款,则应在收到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退款的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取消订购等
1.与“商城”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在收到《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内容书面(商品等的供应晚于书面时,指收到商品等或商品等开始供应之日)后7天内可以取消订购。但是当《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对于取消订购另有规定时,应遵循该法律的规定。
2.用户收到商品等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形的将无法退货或换货:
• 用户的责任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损毁时(但为确认商品的内容而损坏包装等时,可以取消订购)
• 用户的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明显降低时
• 随着时间的推移,商品等的价值明显降低,难以转售时
• 可复制成具有相同性能的商品等,原本的商品包装损坏时
3.符合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如果“商城”未事先在消费者容易查看的位置明示取消订购受限的事实或未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用户的取消订购将不受限制。
4.尽管有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但当商品等的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照合同内容执行时,用户可以在收到商品等后3个月内或在得知事实之日起30天内取消订购等。
第十六条 取消订购等的效果
1.“商城”收到用户返还的商品等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支付的商品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商城”延迟为用户返还的商品等退款时,应当支付延迟时间乘以《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一条之二规定的延迟利率计算得出的延迟利息。
2.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商品等货款的,“商城”在退款时应立即要求提供该支付方式的企业停止或取消扣款。
3.取消订购时,返还供应商品所需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会以取消订购等为由向用户索要违约金或损失赔偿。但如果是因为商品等的内容与标示和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照合同内容执行而取消订购的,返还商品所需的费用应由“商城”承担。
4.用户选择到付方式接收到商品的,“商城”应明确表明取消订购时费用由谁来承担。
第十七条 个人信息保护
1.“商城”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应在提供服务所需的范围内收集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
2.“商城”不会在注册会员时提前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为了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需要确认本人而收集最低限度的特定个人信息的情况除外。
3.“商城”在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应向该用户告知其目的并征求同意。
4.“商城”不得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产生新的使用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时,应在使用和提供阶段向相关用户告知目的并征求同意。但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5.“商城”根据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征求用户的同意时,应事先明示或告知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获供者、提供目的及提供的信息内容)等《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用户可以随时撤回同意。
6.用户可以随时要求阅览和更正“商城”持有的自己的个人信息,“商城”有义务对此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用户要求更正错误时,“商城”在错误更正之前不得使用该个人信息。
7.“商城”应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以保护个人信息,并且对包括信用卡、银行账号等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失窃、泄露、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篡改等给用户造成的损失负全责。
8.“商城”或从“商城”获取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达成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或提供的目的后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9.“商城”未设事先选择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意栏。此外,具体明示了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时将受限的服务,不以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非必要收集项目的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或拒绝提供注册会员等服务。
第十八条 “商城”的义务
1.“商城”不得做出法律和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按照本条款规定,尽力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2.“商城”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保证用户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
3.“商城”商品或服务的标示和广告违背了《标示·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第三条的规定,导致用户遭受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商城”不得发送用户不需要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 会员对ID及密码的义务
1.除了第十七条的情况之外,会员应承担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
2.会员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和密码。
3.会员发现自己的ID和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城”,如果“商城”有所指示,会员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做出以下行为:
1.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2.盗用他人信息
3.更改“商城”发布的信息
4.发送或发布“商城”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等
5.侵犯“商城”等其他第三方的版权等知识产权
6.损害“商城”等第三方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在网站上公开或发布猥亵或暴力消息、视频、语音和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连接“商城”与被连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1.上游“商城”和下游“商城”通过超链接(例如:超链接的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和动画等)等方式连接时,前者叫做连接“商城”(网站),后者叫做被连接“商城”(网站)。
2.连接“商城”通过连接“商城”的初始页面或连接时弹出的页面明确表示,不对被连接“商城”独立提供的商品等及与用户进行的交易承担保证责任时,无需对该交易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1.“商城”制作的著作物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2.未经“商城”的事先同意,用户不得将使用“商城”获得的信息中,知识产权归属于“商城”的信息通过复制、发送、出版、分发、广播等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3.“商城”根据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版权时,必须通知相关用户。
第二十三条 解决纠纷
1.“商城”设立并运营了损失赔偿处理机构以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赔偿处理其损失。
2.“商城”会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和意见。无法迅速处理时会立即通知用户原因和处理日程。
3.关于“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当用户申请损害救济时,可以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四条 审判权和准据法
1.“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诉讼交由起诉当时用户住址所在地,无地址的交由住所管辖地的的地方法院全权管辖。但是起诉当时用户的住址或居所不详或居住在外国的,则应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2.“商城”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附则 施行日期等
1.本条款自2018年3月23日起施行。
2.本条款遵守电子商务(网上商城)标准条款第10023号(2014年9月19日修订)。